(2016)川0504民初2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明华车辆挂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277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62788503W。法定代表人王甫军。委托代理人刘存益(公司员工)。被告杨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明华车辆挂靠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春桃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