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合肥中亚建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龙游石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中亚建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龙游石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5民初2408号原告:合肥中亚建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北天都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1052582K)法定代表人:包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姗姗,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龙游石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小南海镇箬塘村。(组织机构代码:70462687-X)法定代表人:葛陆飞,董事长。原告合肥中亚建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龙游石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900000元及其利息。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傅建军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姗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1月28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机械设备立式磨3台,尚余货款90余万元未付。2014年9月19日,经原告催款,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1份,约定:剩余货款900000元,被告自2014年10月-2015年3月,每月支付50000元,2015年4月-2015年9月,每月支付100000万元,还清为止。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至今尚欠原告货款900000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龙游石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合肥中亚建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货款900000元及其利息损失(利息计至2016年8月31日止为62077.78元,自2016年9月1日起以9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续行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1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龙游石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