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付秀莲申请苏本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秀莲,苏本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2执687号申请执行人付秀莲,女。被执行人苏本洪。付秀莲与苏本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57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本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付秀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本洪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苏本洪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付秀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苏本洪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付秀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顺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继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