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2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文红与毛尚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红,毛尚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2民初394号原告李文红,男,1975年4月4日生,汉族,荥经县人,农民,住荥经县。被告毛尚东(又名毛东),男,汉族,41岁,荥经县人,住荥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红诉被告毛尚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红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文红承担。审 判 长 张 建代理审判员 卢一锋人民陪审员 石华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艳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