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罗文海与黄汉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文海,黄汉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桂0221执568号申请执行人罗文海,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县。被执行人黄汉理,男,1983年4月5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柳江县。罗文海申请执行黄汉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25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汉理在外务工,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记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国健审 判 员 韦作鼎代理审判员 覃仕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