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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乾县渔政监督管理站与王志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县渔政监督管理站,王志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984号原告乾县渔政监督管理站。住址:乾县城关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马占英,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刘永平。系乾县渔政监督管理站副站长。委托代理人贾鹏辉,乾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志升,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景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县渔政监督管理站诉被告王志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以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解决了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县渔政监督管理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乾县渔政监督管理站承担。审判长  康亚妮审判员  秋 敏审判员  李 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