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芝毓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庄洪泰与庄令香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洪泰,庄令香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毓民初字第428号原告:庄洪泰,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令花,烟台造锁厂退休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永利,山东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令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洪泰诉被告庄令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洪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苑福鹏人民陪审员  徐建春人民陪审员  徐方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任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