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民初20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登封市向阳煤业有限公司、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向阳煤业有限公司,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2019-2号原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经济开发区大沂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760323C。法定代表人赵笃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保江,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登封市向阳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大冶镇西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664678877Y。法定代表人包洪宾,总经理。被告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大冶镇冶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750720971L。法定代表人秦书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5民初201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登封市向阳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彦庆人民陪审员 吴荫宝人民陪审员 马跃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