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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徐璐与王晓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璐,王晓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03民初41号原告:徐璐,女,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麟,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0710409790.被告:王晓珊,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原告徐璐与被告王晓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麟、证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自起诉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14年12月1日原告通过中国银行郭某账户向被告转款20万元,双方约定按月息2分计算借款利息。先期被告尚能按约支付利息,2015年5月,因原告个人需要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即找各种理由推脱搪塞,意图逃避债务。原告徐璐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及证人郭某的当庭证言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王晓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经庭审质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予以反驳,视为自愿放弃其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4年12月1日,因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遂从其母亲郭某的银行账户汇款20万元至被告的银行账户。因被告未能按原告的要求归还借款,经双方协商,被告于2016年元月4日重新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其内容为“今借徐璐人民币贰拾萬元整。身份证号.此据具借人王晓珊2016.元.4”。此后被告未再还款给原告。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条及银行结算凭证,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法律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的诉请被告返还借款2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返还借款的违约责任。但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既无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支持按年利率6%计取的逾期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晓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璐返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7日(起诉之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取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王晓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陈??新?娟审判员 何 凡审判员 王苏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郑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