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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黄国民与吴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民,吴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21民初1458号原告:黄国民,女,1945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告:吴桂华,女,1964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原告黄国民与被告吴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并自2013年12月起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6月27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到现金10000元,借款后每月付息200元至2013年11月底,尔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辩称:借条是被告书写的,但是该笔借款是被告帮朋友郝永东所借,利息也是郝永东支付,被告愿意归还本金,但目前被告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27日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条载明:“今借到黄国明壹万元正,月利息2分。”尔后被告支付了2013年7月至9月的利息,案外人郝永东代为支付2013年10月至11月的利息。现原告催收未果,引发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出据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月利率2%,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按约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桂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黄国民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桂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