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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5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行与刘福才、黄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行,刘福才,黄志平,黄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5执1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6280533-9。法定代表人:罗凤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福才,男,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安县。被执行人:黄志平,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安县。被执行人:黄长生,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安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行申请执行刘福才、黄志平、黄长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到被执行人黄长生有房产和土地,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理。执行人员依法穷尽所有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行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尤武宗审 判 员  周兴中代理审判员  廖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亚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