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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8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高彩红诉被告丛丹、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彩红,丛丹,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8163号原告高彩红,女,汉族,1981年1月2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韩国永,系辽宁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丹,女,汉族,1980年11月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1号。法定代表人杨国铮。原告高彩红诉被告丛丹、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丛丹、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彩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高彩红承担。审判员  尹学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