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4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新社与渭南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冠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德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社,渭南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冠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德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4216号原告刘新社,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冰,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南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宏利,董事长。被告陕西冠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磊,董事长。被告肖德义,男,汉族,社区主任。原告刘新社与被告渭南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冠信物业公司)、陕西冠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冠群公司)、肖德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新社诉称,原告2014年10月到被告冠信物业公司任保安一职,并于次月起冠信物业公司每月支付原告工资2000元,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2015年11月起,被告冠信物业公司开始拖欠原告工资四个月,迟迟不予支付。2016年1月31日,被告冠信物业公司为稳定员工情绪,令其财务部对拖欠员工薪金及各类费用的情况进行了核算,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告知书》。该《告知书》明确:被告冠信物业公司拖欠原告薪资及其他费用共计8000元,有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财务部门及被告冠信物业公司的公章,同时承诺尽快支付拖欠薪资费用。2016年3月份,原告再次向被告冠信物业公司追索未果,被告冠群公司同意代被告冠信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薪资,并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愿意于2016年6月底向原告全部足额支付,并由被告肖德义作为见证人及担保人。承诺期限届满后,原告向三被告要求支付拖欠薪资,三被告均拒绝支付。综上所述,原告现无奈诉至人民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担保法》第十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冠信物业公司支付原告工资8000元整;2、被告冠群公司、被告肖德义在上述工资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本案原告刘新社起诉要求被告冠信物业公司支付其工资,其立案时确定的案由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属劳动争议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是前置程序。本案原告刘新社并未向本院提交其申请过劳动仲裁的相关证据,故本院认为原告刘新社主张的其与本案被告冠信物业公司之间因追索劳动报酬所产生的劳动争议并未经过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原告刘新社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新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刘新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邓卫民审判员 刘雪姣审判员 刘 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