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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9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凌丽与王建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丽,王建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9499号原告:凌丽。被告:王建英。原告凌丽与被告王建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凌丽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丽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凌丽负担。审判员  谢蓉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季忠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