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9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凌丽与王建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丽,王建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9499号原告:凌丽。被告:王建英。原告凌丽与被告王建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凌丽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丽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凌丽负担。审判员 谢蓉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季忠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