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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9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庄养伟与黄建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养伟,黄建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9050号原告:庄养伟,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告:黄建冲,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慈溪市。原告庄养伟与被告黄建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黄建冲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11个月利息计4400元,共计244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但未约定明确的还款期限。被告借款后,未向原告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11个月利息计4400元,共计244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建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庄养伟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4400元,共计24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被告黄建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