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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30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雪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淑英、黄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英,王淑英,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30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李雪英,女,1966年5月5日生,汉族,X县X镇X路X号X户人,芮城县土地管理局职工。被执行人:王淑英,女,1942年3月12日生,汉族,X县X乡X村人,退休教师。被执行人:黄伟,男,1967年10月19日生,汉族,X县X乡X村人,农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雪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淑英、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芮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作出(2015)芮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李雪英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均无存款记录,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芮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作出(2015)芮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杨 峰执行员 张红江执行员 姚 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