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91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公证处与被告王红、李盛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公证处,王红,李盛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民初2557号原告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公证处,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路科技创业园6楼。法定代表人张立发。委托代理人雷国彬,黑龙江智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现住大庆市。被告李盛源,男,1991年10月31日出生,现住大庆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商城程宇广场一二层BS-05和BS-25。法定代表人庄巍。原告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公证处与被告王红、李盛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公证处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公证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公证处承担。审判员 孙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少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