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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三佳化工新材料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四子王旗佳辉硅业有限公司,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郭秋梅,闫慧辉,卜静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财保30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9号王府大厦A座一至四层。负责人:郭勇,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三佳乡北两水村。法定代表人:闫慧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三佳乡北两水村三佳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郭秋梅,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工业园区。原法定代表人:阎吉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已经死亡。被申请人:四子王旗佳辉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神奇工业园区(乌红公路12公里处路西)。原法定代表人:阎吉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已经死亡。被申请人: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义安镇北辛武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朱其诚,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郭秋梅。被申请人:闫慧辉。被申请人:卜静文。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四子王旗佳辉硅业有限公司、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郭秋梅、闫慧辉及卜静文银行存款人民币166388090.86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在166388090.86元限额内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秋梅持有的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的股权、持有的介休市绵山风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083%的股权、持有的山西绵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13.33%的股权、持有的介休市三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的股权、持有的四子王旗佳辉硅业有限公司10%的股权、持有的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12.12%的股权,期限为三年。冻结被申请人闫慧辉持有的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61.9%的股权、持有的四子王旗佳辉硅业有限公司10%的股权、持有的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12.12%的股权、持有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2%的股权,期限为三年。冻结被申请人卜静文持有的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4.76%的股权,期限为三年。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介休市绵山风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7.473%的股权、持有的山西三佳煤化有限公司75%的股权、持有的山西绵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86.67%的股权、持有的介休市三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80%的股权、持有的四子王旗佳辉硅业有限公司50%的股权、持有的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45.454%的股权、持有的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权,期限为三年。五、查封被申请人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介国用(2013)第0030010**号,使用权面积42369.0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六、查封被申请人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介集用(2007)字第15040**号,使用权面积194025.1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介集用(2007)字第15020**号,使用权面积24881.4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七、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乌国用(2010)第0**号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八、查封被申请人四子王旗佳辉硅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四土国用(2009)第162**号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九、查封被申请人四子王旗佳辉硅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内蒙古四子王旗哈尔德勒硅石矿采矿权(采矿权证号为C1509002009086110032463)、四子王旗乌兰哈达硅石矿采矿权(采矿权证号为C1509002011066130113584)、四子王旗佳辉硅业有限公司哈拉忽少硅石矿采矿权(采矿权证号为C1509002013017130129096)、四子王旗佳辉硅业有限公司西泥淖尔硅石矿采矿权(采矿权证号为C1509002013017130130998)、白音朝克图伊肯乌素硅石矿采矿权(采矿权证号为C1509002014126130136712),期限为三年。以上查封、冻结的财产数额以人民币166388090.86元(壹亿陆仟陆佰叁拾捌万捌仟零玖拾元捌角陆分)为限,实际保全超过限额的部分,本院将予以解除。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李学明代理审判员  程庆华代理审判员  徐立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温有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