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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5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如意与何乐伟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如意,何乐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5946号申请人:陈如意,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杰、何宗华,福建正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乐伟,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住所地福清市音西街道清荣大道46-1号福清市兴隆市政工程公司综合楼第二层部区域及三层局部区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854921444Y。负责人:李振胜,总经理。申请人陈如意与被申请人何乐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如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何乐伟名下的价值340万元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担保函为申请人陈如意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如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何乐伟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他财产,合计价值340万元;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在保全期间内,由权利人负责看管,但不得转移、损毁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冻结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如意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翁荣钦人民陪审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吴炎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小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