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3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赵长龙与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龙,郑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初2302号原告:赵长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被告:郑伟,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原告赵长龙与被告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承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