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0123执拘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25号杨永德解除拘留决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6)青0123执拘25号被拘留人杨永德,男。被拘留人杨永德与申请执行人扈渊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永德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源茶民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杨永德主动履行部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杨永德的拘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附:本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