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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2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沙萍与张龙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萍,张龙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273号申请执行人:沙萍,女,1958年4月1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被执行人:张龙红,男,1972年5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龙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龙红的银行存款1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熊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