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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汝州市蟒川镇半西村第九村民小组与郑州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汝州市蟒川镇半西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蟒川镇半西村第九村民小组,郑州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汝州市蟒川镇半西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82民初2136号原告:汝州市蟒川镇半西村第九村民小组,住所地汝州市蟒川镇半西村。主要负责人:杨矿卫,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系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结义,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红,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一般代理。被告:郑州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冠程,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荣霄,女,系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汝州市蟒川镇半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蟒川镇半西村。法定代表人:郭武芝,系该村村主任。原告汝州市蟒川镇半西村第九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半西九组)诉被告郑州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汝州市蟒川镇半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半西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半西九组的主要负责人杨矿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结义、杨永红,被告鑫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荣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半西村委会的主要负责人郭武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汝州市蟒川镇半西村第九村民小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荒山承包合同无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份,半西村九组原组长杨占占及杨留柱、杨进忠、杨清宾与被告郑州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荒山承包合同。原告认为,该合同违反了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请求法院判令该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应予以撤销。被告郑州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辩称,1、杨矿卫并不是第九小组的组长,杨矿卫向法庭出具的半西村委会的证明系杨矿卫找半西村委员李永涛出具的,后来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杨矿卫并不是第九小组的组长,李永涛也证明是在不了解情况时出具的证明。所以杨矿卫以第九小组组长的身份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2、第九小组起诉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根据最高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村民小组提起议事程序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履行民主议定程序,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28条规定对诉讼权利如何行使,应当经过村民小组18岁以上村民或者2/3村民家庭户的代表参加,所做的决定应当经过过半数以上人的同意,但是本案杨矿卫以第九村民小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并没有提交民主议定的相关证据。杨矿卫没有取得村民的授权,应当驳回起诉。3、被告所承租的第九小组的荒地都是承包到户的,并没有承租第九小组集体土地,村民小组只是代为签订荒山承包合同,村民家庭代表事后对合同进行了追认,并且领取了租地的款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承包土地经营的流转。因此,本案原告没有权利对已经承包到户的村民土地流转提出合同无效的诉讼权利。被告汝州市蟒川镇半西村民委员会开庭时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庭后向法院作如下答辩:1、2016年7月9日村里任命杨矿卫为代理组长,半西九组的村民代表是杨青宾和杨留柱,杨进忠是为了签光伏项目临时在组里选的代表,合同签订前都和群众说了,杨占占还在组前讲了话,开了群众代表大会,合同内容也讲了,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时,村委会也在场,群众把钱都领了肯定知道是什么钱。2、郑州鑫泰公司承包光伏项目地价都是每亩60元,当时在附近是最高的。3、村委会和镇政府在合同上盖章只是起到见证作用,证明村里知道半西九组和鑫泰公司签的有合同,合同是在村部签的,组长和村民代表签后村委会才盖章的,证明合同有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2日,原告汝州市蟒川镇半西村第九村民小组作为甲方与被告郑州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荒山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辖区内的荒山、荒坡、荒沟承包给乙方进行开发建设,承包期为50年,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65年4月22日止。承包荒山面积约278.456亩,承包金额为每亩每年60元,付款方式为每5年一次。合同签订后,被告郑州鑫泰公司在承包的荒山上建成了并排的太阳能电路板,现已并网发电,投入使用,原告半西九组村民通过时任组长杨占占已领取了5年的承包款。现原告以该合同改变土地用途、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和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无效。被告鑫泰公司于庭审中出示了半西九组村民同意合同签字表及村民领款表作为荒山承包合同的附件以证实村民已同意合同且已领取承包款,合同已实际履行,上面有村民签字按印并书写有“同意”,领款表上有亩数及5年的总钱数。原告半西九组于庭审时在法庭释明后提出对被告提供的半西九组村民同意合同签字表及村民领款表上村民的签字及按印申请鉴定,并于庭审后7日内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但后又向法庭申请撤回鉴定申请。被告半西村委会于庭后也向法庭反映了在合同上签字的就是半西九组时任组长和半西九组的群众代表,在签订合同前半西九组多次召开群众大会,并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宣讲。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调查签订合同时时任半西九组组长的杨占占,其称合同签订前已多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村民都无异议,签订的其余三人也都是群众代表,且被告鑫泰公司提交的半西九组同意合同签字表及村民领款表都是杨占占通知村民签订的,大部分都是本人所签。原告半西九组认可从时任组长杨占占处领取了被告郑州鑫泰公司出具村民领款表上的钱数,但是是在并不知道是什么款的情况下领取的。原告半西九组庭审中出示林权证及林权证存根和退耕还林手册,以证实被告郑州鑫泰承包的是原告半西九组的耕地、林地和退耕还林地,不是荒山、荒坡和荒沟,但林权证等均没有明确的四至及边界,被告郑州鑫泰对此也不予认可。被告郑州鑫泰在庭审中出示2015年6月8日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说明,显示蟒川半西太阳能并网发电项目用地性质为未利用地,汝州市林业局于2015年11月25日出具的证明显示光伏发电项目未占用林地。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半西九组和被告郑州鑫泰公司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方有时任半西九组组长杨占占和村民代表杨进忠、杨清宾、杨留柱的签名,被告方有郑州鑫泰公司的印章,且双方对承包面积、承包金数额及给付方式都作了明确约定。原告半西九组村民在被告郑州鑫泰公司提供的合同附表上均签字同意,原告半西九组村民后又通过时任组长杨占占均领到了5年的承包金,被告郑州鑫泰公司在承包的土地上也已建成了并排的太阳能电路板,现已并网发电,投入使用。被告半西村委会和签订合同时的半西九组组长均表示签订合同前原告半西九组召开了村民会议,且村民在合同附表上签字并领取了承包款。故原告半西九组现以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为由主张原告半西九组与被告鑫泰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理由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半西九组主张被告郑州鑫泰公司承包的土地为林地、退耕还林地和耕地,而不是荒山、荒坡和荒沟,因原告提供的林权证及林权证存根及退耕还林手册没有明确的四至和边界,且与被告提交的汝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说明和汝州市林业局的证明相悖,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辩解不予采纳。原告半西九组主张合同显失公平,承包金过低,因该情形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原告据此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汝州市蟒川镇半西村第九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汝州市蟒川镇半西村第九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少磊审 判 员  于延坡人民陪审员  郭俊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蒙蒙吴利果附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