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3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641号原告王某,女,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某,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樊培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