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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杜震与陈晓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震,陈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0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杜震。被执行人陈晓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502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晓辉发出了(2016)甘0502执字46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陈晓辉下落不明,目前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502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薛 伟审 判 员  李中秋代理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于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