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杜震与陈晓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震,陈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0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杜震。被执行人陈晓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502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晓辉发出了(2016)甘0502执字46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陈晓辉下落不明,目前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502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薛 伟审 判 员 李中秋代理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于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