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钟照生犯贪污、行贿罪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吉24刑申14号钟明海:你对原审被告人钟照生贪污、行贿一案,不服安图县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5)延中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复查认为,原审被告人钟照生作为村级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之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共计274688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之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原审被告人钟照生贪污第三笔事实中,原审被告人钟照生受宋革新指使,以虚构蓝莓园工程款方式套取苗木补偿款40万元,交给宋革新用于购买股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原审被告人钟照生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关于申诉人提出的原审判决认定的第一笔、第二笔事实中,钟照生系从犯、自首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钟照生在上述第一笔、第二笔贪污事实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钟照生被纪委双轨后被移送到侦查机关,而并非自动投案,且未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不属于自首,故不予采信。关于申诉人提出的,第四笔款钟照生并没有实际控制该笔款项,应对钟照生减轻处罚的申诉理由,经查,根据现有的证据,足以认定原审被告人钟照生虚报河西小片荒地套取国家补偿款的事实,至于该款是否由钟照生实际控制,不影响定罪量刑。因此,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罪名及诉讼程序无不当之处。申诉人钟明海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驳回其再审申请。审判员 无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