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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2420号原告王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下称原告)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由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文人民陪审员  刘根芽人民陪审员  胡香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小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