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9民初4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友良、肖艳涛与曹德良又名曹老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友良,肖艳涛,曹德良又名曹老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9民初476号之一原告:杨友良。原告:肖艳涛。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永,容城县容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德良又名曹老勾。原告杨友良、肖艳涛诉被告曹德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杨友良、肖艳涛于2016年10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友良、肖艳涛申请撤诉,是原告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友良、肖艳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04元、诉讼保全费267元,由原告杨友良、肖艳涛负担。审判员 王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宇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