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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9民初4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友良、肖艳涛与曹德良又名曹老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友良,肖艳涛,曹德良又名曹老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9民初476号之一原告:杨友良。原告:肖艳涛。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永,容城县容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德良又名曹老勾。原告杨友良、肖艳涛诉被告曹德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杨友良、肖艳涛于2016年10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友良、肖艳涛申请撤诉,是原告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友良、肖艳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04元、诉讼保全费267元,由原告杨友良、肖艳涛负担。审判员  王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宇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