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世满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满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02刑初299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世满,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14日,初中文化,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7月6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30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6〕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世满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芦永吉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天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世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9日,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符家川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赵世满家的煤炭房里依法查扣了其非法持有的单管猎枪一支。经鉴定,该枪支以火药燃烧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安装纸炮后能正常击发,枪支机械性能完好,具有杀伤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指认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世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世满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赵世满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世满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被告人赵世满请求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本院为了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赵世满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世满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芦永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力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