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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林玉波与大连广源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玉波,大连广源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774号申请执行人:林玉波,女。委托代理人:马丹彤,男。被执行人:大连广源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蓉花山镇源发村。法定代表人:郭恒君,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林玉波与被执行人大连广源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了(2015)庄民初字第48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668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广源铸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在庄河市蓉花山镇源发村办公楼一栋(房权证号为房权证庄字第03041**号,面积为1338.6平方米)、厂房两处(房权证号分别为0304122、03041**号,面积分别为1633.72平方米、1649.42平方米)、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一处(土地使用权号为庄国用20051610号,面积为9647.75平方米)、机器设备、成品及半成品若干。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瑞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