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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5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农垦同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文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农垦同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刘文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5民初483号原告:哈尔滨农垦同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263628-5,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路583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芝,黑龙江德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成,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哈尔滨农垦同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文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农垦同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农垦同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农垦同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9.00元,减半收取计159.50元,由原告哈尔滨农垦同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翟福生代理审判员  陈 实代理审判员  刘文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