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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民初4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福建大翔石材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与嘉兴市血印禅寺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大翔石材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嘉兴市血印禅寺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4458号原告:福建大翔石材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崇武镇龙西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57099673-5。法定代表人:曾华成。被告:嘉兴市血印禅寺,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兴街道,宗场证字(浙)F040026602。负责人:濮书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大翔石材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血印禅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已约定发生争议,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而工程所在地为嘉兴市南湖区,所以原告应向嘉兴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福建大翔石材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新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