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军与陈长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陈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63年12月28日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沿港路*号*栋***房。被执行人陈长春,男,汉族,1970年7月19日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岩二村。申请执行人李军依据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衡仲长调字第9号调解书申请执行陈长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陈长春名下的坐落于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云鼎大厦预1703、704、1601、804、1802五套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长春名下的坐落于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云鼎大厦预1703、704、1601、804、1802五套房产。(接转下页)(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宜安审判员 刘 林审判员 尹艳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