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9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先玉斌与胡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先玉斌,胡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397号申请执行人先玉斌。被执行人胡建英。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大邑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先玉斌申请执行胡建英民间借贷一案,立案标的X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胡建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唐 鑫审判员 付成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