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5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鹿洪贤与王汝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洪贤,王汝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5422号原告:鹿洪贤,男,生于1985年11月21号,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男,章丘中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汝洋,女,生于1987年1月15日,汉族,居民,住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盟,山东戴盟律师事所律师。原告鹿洪贤与被告王汝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2001相识,并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取名鹿博文。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特别是近几年来原被告常因生活锁事争吵。自2016年7月起双方分居,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自行抚养孩子。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前交往5年多才结婚,婚前基础是好的。婚后感情也很好。被告生孩子后全身心投入到家庭生活及抚养女儿,为此辞去工作。为了孩子的身心成长,不给孩子造成生活阴影,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2001年相识,并于2007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27日生一女孩取名鹿博文。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时有发生矛盾,致被告于2016年7月带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本院认为,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维系,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是难免的。经审查原告提起离婚的理由就是因一些家庭生活琐事,其它并无大的矛盾。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加强沟通,相互包容,共同维护婚姻家庭。幸福的家庭,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综上,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要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鹿洪贤与被告王汝洋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军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闵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