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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日增与李颖、张国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日增,李颖,张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838号申请执行人张日增。被执行人李颖。被执行人张国忠。申请执行人张日增与被执行人李颖、张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日增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欠款7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颖、张国忠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日增于2016年9月18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此外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颖、张国忠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的债权已实现25000元,未实现70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8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