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4执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余北川与郑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北川,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84执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北川。被执行人:郑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彬审判员 黄生陆审判员 李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