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民初13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肖永棒诉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永棒,杨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904号原告:肖永棒。被告:杨磊。原告肖永棒与被告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永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