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锡春、王树森与王树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锡春,王树森,王树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初1127号原告:王锡春,农民住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新华村。原告:王树森,住白山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崔卫国,系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刚,住白山市。王锡春、王树森与王树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树森申请通过特别程序确认原告王锡春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安芸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廉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