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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5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锡春、王树森与王树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锡春,王树森,王树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初1127号原告:王锡春,农民住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新华村。原告:王树森,住白山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崔卫国,系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刚,住白山市。王锡春、王树森与王树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树森申请通过特别程序确认原告王锡春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安芸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廉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