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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2677号原告:刘某某,女,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江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王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