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1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成都鑫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鑫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1民初1379号原告成都鑫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盛路138号。法定代表人李能,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兵,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被告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南华街711号附3号。负责人牟顺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鑫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成都鑫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鑫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鑫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