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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高建立与李长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建立,李长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财保5号申请人:高建立,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长顺(曾用名李群英),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高建立与被申请人李长顺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提出因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如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长顺名下的鲁H×××××号江铃牌越野轿车一辆。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建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长顺名下的鲁H×××××号江铃牌越野轿车一辆。上述车辆查封期间由被告保管、使用,但不得处分、不得再设置其他权利,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查封申请人高建立下的位于××的房产一处。上述房产查封期间由申请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处分、不得再设置其他权利,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查封冻结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为二年,银行存款为一年。本裁定准许诉前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翠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艳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