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行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陈发权与水城县人民政府、水城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发权,水城县人民政府,水城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2行初123号原告陈发权,男,1988年5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委托代理人甘立权,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311498781。被告水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尔彬,系水城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何威,系水城县人民政府职工。被告水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大道县公安局旁。法定代表人李珍辉,系水城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柏清边,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010419878。原告陈发权诉被告水城县人民政府、水城县国土资源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发权以本案诉讼主体不明确,需核实后另行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发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长 宋景伟审判员 何与芹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沁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