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易文昌与赖承铭、蓝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文昌,赖承铭,蓝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685号申请执行人易文昌,男,1968年4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赖承铭,男,197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蓝岚,女,198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文昌与被执行人赖承铭、蓝岚民间借贷纠纷【即(2015)汀民初字第32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49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6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廖梅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