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6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山东省鄄城县食品公司与刘淑印、仪彩铃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鄄城县食品公司,刘淑印,仪彩铃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2556号原告山东省鄄城县食品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法定代表人邢玉芳,经理。被告刘淑印,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仪彩铃,女,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山东省鄄城县食品公司与被告刘淑印、仪彩铃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省鄄城县食品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鄄城县食品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淑印、仪彩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东省鄄城县食品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 栋人民陪审员 李勋芳人民陪审员 周 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誉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