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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山东省鄄城县食品公司与刘淑印、仪彩铃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鄄城县食品公司,刘淑印,仪彩铃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2556号原告山东省鄄城县食品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法定代表人邢玉芳,经理。被告刘淑印,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仪彩铃,女,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山东省鄄城县食品公司与被告刘淑印、仪彩铃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省鄄城县食品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鄄城县食品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淑印、仪彩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东省鄄城县食品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 栋人民陪审员  李勋芳人民陪审员  周 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誉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