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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3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章云青与傅群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云青,傅群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3878号原告:章云青。委托代理人:符士勇,浙江士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群萍。原告章云青为与被告傅群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归还借款57000元和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本案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章云青的委托代理人符士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群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傅群萍于2014年11月9日向原告章云青借款57000元,其于借款同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傅群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章云青借款本金57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25元,由被告傅群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伟人民陪审员  阮永斌人民陪审员  胡荷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李婉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