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3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赵学吝与成都茂文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何泽礼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吝,成都茂文建筑有限公司,何泽礼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3民初2160号原告赵学吝,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代理人陈家甫,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茂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肖茂文,职务不详。第三人何泽礼,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吝诉被告成都茂文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何泽礼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赵学吝于2016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学吝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赵学吝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煜暄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先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