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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3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赵学吝与成都茂文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何泽礼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吝,成都茂文建筑有限公司,何泽礼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3民初2160号原告赵学吝,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代理人陈家甫,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茂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肖茂文,职务不详。第三人何泽礼,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吝诉被告成都茂文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何泽礼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赵学吝于2016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学吝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赵学吝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煜暄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先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