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为民与黄乾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为民,黄乾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1881号原告:王为民,男,生于1965年6月13日,汉族,住永年县。被告:黄乾飞,男,生于1980年10月10日,汉族,住鸡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为民诉被告黄乾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为民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为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为民负担。审 判 长 侯占国代理审判员 翟路鑫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