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0222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全良、侯占荣与罗拉虎、景花便、沈文虎、何德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良,侯占荣,罗拉虎,景花便,沈文虎,何德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1053号原告王全良(又名王权良),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5日,河南省商水县人。原告侯占荣,女,回族,生于1979年2月12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玉成,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拉虎,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17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景花便,女,汉族,现年53岁,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沈文虎,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10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侯浩,北京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德英,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29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侯浩,北京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良、侯占荣诉被告罗拉虎、景花便、沈文虎、何德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全良、侯占荣于2016年10月9日以双方另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全良、侯占荣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良、侯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全良、侯占荣负担。审 判 长 董 昌 忠审 判 员 任 培 莲代理审判员 拉浪华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沈 燕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