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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3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邹建敏、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建敏,顺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3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邹建敏,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江北街道塔下路174幢。法定代表人罗棋,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建敏与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在顺吉集团第五工程(湖北)有限公司、永嘉县安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永嘉县共建劳务有限公司、温州新顺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处分别有51%的股份(出资额为510万元)、70%的股份(出资额为350万元)、80%的股份(出资额为80万元)、51%的股份(出资额为5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在顺吉集团第五工程(湖北)有限公司处享有的51%的股份(以出资额为510万元为限);二、冻结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在永嘉县安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处享有的70%的股份(以出资额为350万元为限);三、冻结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在永嘉县共建劳务有限公司处享有的80%的股份(以出资额为80万元为限);四、冻结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在温州新顺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处享有的51%的股份(以出资额为51万元为限);五、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期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向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厉慧洁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